2012年5月4日 星期五

版權修訂條例草案

2012 53, 明報刊登了湯家驊一篇有關版權修訂條例草案的文章 (http://hk.news.yahoo.com/%e6%b9%af%e5%ae%b6%e9%a9%8a-%e5%89%b5%e4%bd%9c%e7%84%a1%e7%bd%aa-211458754.html)

以下節錄部份內容 (這樣節錄希望沒有侵犯版權吧??)

QUOTE
... 時勢使然,本港跟從國際公約之協訂,自從2007年修訂《版權條例》(下稱「條例」)之後,侵權行為早已是刑事罪行。去年政府進一步提出現時《2011年版權(修訂)條例草案》(下稱「草案」)是為了釐清網上發放行為構成刑事罪行的界線。條例第118條(1)規定任何人未獲作品版權擁有人的特許而「分發」該作品的侵犯版權複製品,「達到損害版權擁有人的權利」時,即屬犯罪...
... 草案最致命的地方是只談及「經濟損害」而並未說明若二次創作並不涉及經濟損害,會否仍然構成刑事罪行。這是一個關鍵問題,理由是二次創作絕大部分均不會觸及原創作之市場,因此極少機會損害到原創作版權擁有人的經濟利益...
... 基於這道理,審議草案期間,在表達反對整條草案之餘,我亦向政府表達希望設立一道檢控門檻,藉以豁免大多數二次創作者的刑事責任...

... 經過一段長時間的商議後,政府最終同意把第(2AA)條改寫為現有之修訂版本,主要分別是把經濟損害提升為刑事責任之大前提,即侵權行為必須「對版權擁有人造成超乎輕微的經濟損害」。若這改動獲得通過,檢控官在檢控前必須擁有足夠入罪之證據顯示發放程度足以導致版權擁有人不但蒙受經濟損失,而該經濟損失更必須是超過輕微的經濟損害。這檢控門檻將令絕大部分的二次創作行為被豁免為非刑事行為...

... 網民的種種言論顯示他們不但並未能掌握現行法例之涵蓋面和侵權行為早已刑事化之事實,更似乎對草案條文的作用和原意不大了解。當然,網民反對任何刑事責任的信息是清楚的,亦是可以理解的,但似乎他們掌握不到的是政府就草案所提出之修訂原意和效果是進一步收窄二次創作人刑責之範圍。草案若能在二讀時被否決當然是最理想的結果,但若泛民並無足夠票數否決草案,修訂案必須獲得通過才可保障大部分二次創作行為...

UNQUOTE

對於版權修訂條例草案, 我不欲在此表達太多個人意見, 須知道網絡世界有多恐怖, 我不希望因為在部落格中說了什麼而被人 "起底" 或者攻擊.

我只想說, 這篇文章令我想起前陣子我陪伴星加坡一個鬼佬同事到內地向一間中國公司的高級職員錄取口供. 我做的其實只是翻譯的工作, 雖然我也對案件的背景及 merits 略知一二.

簡單來說, 案中的合約是 subject to English law .  作為此中國公司的代表律師, 我們星加坡的同事已經一早給予了此中國公司 detailed advice on merits. 我們的專業意見是, 所有的證據顯示此中國公司聘請的員工明顯是 negligence 而導致對方蒙受損失, 但根據英國法律及相關的國際公約條款, 此中國公司的責任只是要exercise due diligence 來聘請合資格的員工去履行此合約 (而並非 strict liability), 因此, 即使我們一定會在第一道門檻上輸掉 (即該員工是否 negligence), 只要我們能證明此中國公司的內部招聘程序等等已經附合國際公約條款的要求而且有被確切執行 (即只要我們能證明 due diligence was exercised), 那麼即使該員工 negligence 此中國公司仍然無需負上責任.

那次跟此中國公司的高級職員的會面非常痛苦, 因為該高級職員的 "中國式思唯", 不斷的認為我們這些 "老外" 官司還未打便說他們一定會在第一道門檻上輸掉, 是不戰而敗, 認為我們無論如何必須爭辯該員工沒有 negligence. 我解釋我們仍然會在第一道門檻上為他們極力爭辯, 但我們的專業意見是他們九成九還是會輸, 因此必須準備第二步, 亦即要證明 due diligence was exercised.

那次會議, 我很有雞同鴨講的感覺. 我不怪此中國公司的高級職員不懂英國法律, 但很令人沮喪的是, 他們不信自己的代表律師... 我覺得, 不論官司如何去打, 只要最後結果一樣, 律師不也就保障了客戶嗎?  更何況我們已經告訴他們, 九成九會在第一道門檻上輸掉, 那還何苦堅持浪費律師費在第一道門檻上爭辯而不 practically and realistically 處理 due diligence 的問題?

上面湯家驊的文章提及, 經商議, 政府同意把經濟損害提升為刑事責任之大前提,即侵權行為必須「對版權擁有人造成超乎輕微的經濟損害」, 而這檢控門檻將令絕大部分的二次創作行為被豁免為非刑事行為 (for reasons stated in his article)

但網民仍然強烈反對, 仍然要求反對任何刑事責任. 正所謂 "鬼唔知阿媽係女人", 對他們來說最好完全沒有刑責, 但這既然不可能 (因為其實早於2007年已經刑事化), 又何苦在此繼續糾纏? 假如湯家驊所言屬實, 如果泛民並無足夠票數否決草案, 修訂案必須獲得通過才可保障大部分二次創作行為。 既然最終目的只為保障二次創作行為, 那麼大家是否應該面對現實, 兩害取其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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